(2010)无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成桂与无为县无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桂,无为县无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张成桂,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无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桂与被告无为县无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桂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桂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光裕承担。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