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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商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叶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松商初字第342-1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叶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叶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起诉称:2008年12月30日,被告叶某某、黄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如数归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以被告叶某某、黄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为据,请求判令被告叶某某、黄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5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本院已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钧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