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嵊州友和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顾阿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阿明,嵊州友和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阿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友和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剡棋。上诉人顾阿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商初字第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签名是在法院要求下进行的签名,该地址仅仅是上诉人方便联系其的通讯地址,并非经常居住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其长期在宝山区居住。送达确认书上的地址是车库,只是为生意上的往来在嵊州出差,不可能在嵊州连续居住满一年。原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0年7月2日在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为三江街道官河南路卧龙山水绿都文澜苑8幢1楼车库。该地址系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被上诉人也尚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送达地址系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且二审上诉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华新村派出所、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大华一村第一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民长期居住证明均载明: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1508弄4号101室。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商初字第696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一审诉讼费用100元,由被上诉人嵊州友和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