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思欢与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思欢,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高思欢,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元川,男,1956年7月16日生,系胶州市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献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思欢与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行车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思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文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