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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奥杰毛纺织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天悦毛衫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奥杰毛纺织有限公司,平湖市天悦毛衫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735号原告:浙江奥杰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鲍勤安、沈海春,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天悦毛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广陈镇振广东路。法定代表人:马娟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奥杰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天悦毛衫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奥杰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平湖市天悦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