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香兰与杨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兰,杨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00号原告:陈香兰。委托代理人:蔡安国。被告:杨供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兰诉被告杨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