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白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建德市金威斯家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白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建德市金威斯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白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云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金威斯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顺敏。上诉人绍兴县白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欠条”,可以确定双方对诉讼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一审认定“欠条”上被上诉人的公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系不真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提交的证据“欠条”虽载明:……逾期未全额付清所欠货款,绍兴县白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可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该“欠条”中所加盖的欠款单位被上诉人的公章印文及法定代表人金顺敏的私章印文,已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不真实的结论(上诉人曾于2009年9月25日持上述“欠条”起诉,原审法院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据此,原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