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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薛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鹏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秀峰,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志成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鲜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