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冯寄宁与冯寄鸥,冯寄秦,冯丽娟,曹岩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寄宁,冯寄鸥,冯寄秦,冯丽娟,曹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冯寄宁,男,194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南柳巷13号。被执行人冯寄鸥,男,193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山西大学24号楼2单元13号。被执行人冯寄秦,男,195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南柳巷13号。被执行人冯丽娟,女,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南柳巷13号。被执行人曹岩,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南柳巷13号。本院在执行冯寄宁与冯寄鸥,冯寄秦,冯丽娟,曹岩(2010)碑执字第948号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寄鸥,冯寄秦,冯丽娟,曹岩已按本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