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军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洁委托代理人:王惠霞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委托代理人:樊朝辉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00万元、案件受理费46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