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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保花与赵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花,赵云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李保花,女,汉族,1976年8月2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垂江,男,年月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赵云花,女,汉族,年龄不详,住胶州市。原告李保花与被告赵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名字错误,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