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被告)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牛拴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牛拴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被告)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号英吉利国际商务酒店902室。法定代表人屈书民,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高,男,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胡哲明,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原告)牛拴前,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娟,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运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被告)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牛拴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牛拴前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晓红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