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婚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0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