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与余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保字第37号申请人朱某某。被申请人余某某。申请人朱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某某位于衢州市龙化路体育花苑5幢2单元401室房屋中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提出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某某位于衢州市龙化路体育花苑5幢2单元401室房屋中价值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惠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