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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55号原告:黄甲。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黄乙。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甲诉称,2009年1月24日,被告黄乙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约定借期为1年,利息为每年每一万元1,600元,但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和约定利息19,200元,合计139,200元;被告赔偿原告从2010年1月25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本院认为,借款人黄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告绍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而本案讼争的款项涉嫌黄乙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故本案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甲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