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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二毛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二毛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68号原告: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喻村),组织机构代码:73200979-9。法定代表人:高亚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伯春,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二毛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顾家荡村,组织机构代码:749047687。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二毛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以被告浙江二毛纱业有限公司已申请进行破产清算,且法院已裁定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诉讼已成为不必要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二毛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依法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