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溪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滕甲、卢某某与滕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甲,卢某某,滕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民初字第70号原告:滕甲。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滕乙。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甲、卢某某与被告滕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滕甲、卢某某要求确认其享有坐落于温岭市大溪镇平山村,土地证号为温某某(2008)第g06314号二间房屋80%的权属份额。经查,该讼争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系原告滕甲、卢某某、被告滕乙与案外人滕丙(又名滕理合)、卢某姐共同申请并经温岭市人民政府审批所得。故滕丙、卢某姐对上述房屋亦享有共同共有权利。滕丙已于2006年11月28日因病死亡,生前与卢某姐共生育三子二女滕丁领、滕戊、滕甲、滕己(已于1986年间死亡)、滕庚。因该财产可能存在继承的诸种形态,故本案的处理应以滕丙相应财产权利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骏人民陪审员  赵守德人民陪审员  鲍振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