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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金鹏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金鹏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绍兴县金鹏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9624-3)。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柯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劳海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80465)。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大生村。法定代表人:陆盛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金鹏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金鹏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68元,减半收取3,3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合计5,7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