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姚甲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姚甲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586号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新碧镇碧碧街村镇××东××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姚甲。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被告:姚甲,施某某,陈慧心,姚乙,胡某某(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虞徐彬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姚甲、施某某、陈慧心、姚乙、胡某某,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姚甲、施某某、陈慧心、姚乙、胡某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锦汉虞徐彬沈保雄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楼洪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