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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马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明确向本院表明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传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