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马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明确向本院表明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传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