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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开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开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绍兴县开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海根。委托代理人:王卫兴。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盛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开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开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0元,合计6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