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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科杰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科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116号罪犯陈科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17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科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2010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科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儿审 判 员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