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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李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陈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