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李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陈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