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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荣与被告王汶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荣,王汶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王文荣。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汶雄。委托代理人李翰,成都市武侯区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荣与被告王汶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王文荣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