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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兴隆五金钢材有限公司与李卜来、付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兴隆五金钢材有限公司,李卜来,付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18号原告瑞安市兴隆五金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康。委托代理人洪汝逢。被告李卜来。被告付晓飞。委托代理人陈旭峰、金高舜。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兴隆五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卜来、付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兴隆五金钢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兴隆五金钢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兴隆五金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费4900元,由原告瑞安市兴隆五金钢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浩杰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  陈建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