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租赁、吴某某与中天××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租赁,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上诉人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与上诉人无关,如依原告所诉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下属第一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圣 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判员刘建国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 健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