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施志清、龚彩美等与金华市威达皮具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志清,龚彩美,成小花,施成博,金华市威达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志清。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彩美。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小花。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成博。法定代理人成小花,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赤溪街道后龚村施家**号,现住金华市婺城区望府街**号*幢*单元***室。系施成博的母亲。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建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威达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美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华。上诉人施志清、龚彩美、成小花、施成博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志清、龚彩美、成小花、施成博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施志清、龚彩美、成小花、施成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志清、龚彩美、成小花、施成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61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施志清、龚彩美、成小花、施成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