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淄博东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耿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东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耿德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淄博东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精业,董事长。被告:耿德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东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东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50元,由原告淄博东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