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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村村民委员会、仙居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汪某某为财产与汪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村村民委员会,仙居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汪某某为财产,汪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743号原告:仙居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居县××街道省××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原告仙居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汪某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居县××××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3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被告向原告承租下簟坦厂房及场地的协议,承租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协议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均拒绝返还租赁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在审理过程中经仙居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08年7月28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制作了(2007)仙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如下:一、被告汪某某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其承租的下簟坦厂房场地归还原告南峰街道小南门村村民委员会。二、被告汪某某在承租期间投资建造的房屋及电力、排污等设施归原告南峰街道小南门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原告南峰街道小南门村村民委员会在2008年7月31日前补偿给被告汪某某投资款人民币160000元。三、原、被告2008年7月31日前的租赁关系无其他经济纠纷,自此了结。该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但被告一直拒绝履行调解某某定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未在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2008年7月31日前归还租赁物,继续侵占租赁物并以此牟利,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8年8月1起至2010年7月12日的损失260569.2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的纠纷系履行(2007)仙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书确定的义务所产生的纠纷,被告未按调解某某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并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原告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主张给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2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仙居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泮永锋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菲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