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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官××行与倪某某、俞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官××行,倪某某,俞某某,杜某某,叶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879号原告浙江××官××行,住所地上虞市××中路××号。负责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倪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杜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官××行与被告倪某某、俞某某、杜某某、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官××行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宣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