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林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金保字第8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林某。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林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1、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位于路桥区金清镇人民路113号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路字第××号);2、被申请人林某所有的位于路桥区金清镇南街居南街20号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路字第××号),不得进行过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位于路桥区金清镇人民路113号房屋的产权,不得办理过户手续;2、冻结被申请人林某所有的位于路桥区金清镇南街居南街20号房屋的产权,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