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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汝执字第2005-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行清算办公室申请执行某市现代企业发展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行清算办公室,冯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汝执字第2005-134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行清算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某,男,系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冯某(又名冯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西环路*号。被执行人闫某,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水坑沿街*排*号。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某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行清算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闫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04)汝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冯向敏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冯向敏所有的东南DN6440A-1DN6440A-1小型普通汽车(车牌号为豫A18D**)一辆予以扣押。限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红克执行员  郭亚伟执行员  郭顺奇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