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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富德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办三郎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德,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办三郎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刘富德。委托代理人付昌,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办三郎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喻小良,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德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办三郎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补偿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德于2010年8月11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富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受理费25元,下余诉讼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