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临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许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亚萍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1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许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许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51000元;三、债务15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许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时间、登记结婚时间、生育女儿情况及债务情某。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且生育一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一〇年八月一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