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岱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庚泉与姚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庚泉;姚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43号原告:王庚泉,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徐乐真。被告:姚禹龙,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庚泉诉被告姚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庚泉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庚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庚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庚泉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