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惠凯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惠凯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744号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6448-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法定代表人:丁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军辉,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佛山市南海惠凯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下柏第二工业区乐华路2号2座。法定代表人:叶海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惠凯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10年8月1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