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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戚忠飞与戚忠和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忠飞,戚忠和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戚忠飞,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岑益芬,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原告之妻。被告:戚忠和,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忠飞诉被告戚忠和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忠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