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戚忠飞与戚忠和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忠飞,戚忠和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戚忠飞,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岑益芬,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原告之妻。被告:戚忠和,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忠飞诉被告戚忠和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忠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