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焦慧勤、刘双世、白春娥、刘红娟、刘超红诉被告西安市光华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慧勤,刘双世,白春娥,刘红娟,刘超红,西安市光华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935号原告焦慧勤,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双世,男,194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白春娥,女,194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红娟,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超红,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守成,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光华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星火路7号。法定代表人侯军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慧勤、刘双世、白春娥、刘红娟、刘超红诉被告西安市光华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慧勤、刘双世、白春娥、刘红娟、刘超红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慧勤、刘双世、白春娥、刘红娟、刘超红撤回起诉。诉讼费420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101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