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袁劲秋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雁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