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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袁劲秋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雁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