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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陈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陈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33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负责人:姜萌韶,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青、卢文玲,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鑫,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诉被告陈鑫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鑫偿还欠款本金149865.28元及利息(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13日为5436.06元)、滞纳金为11840.41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创富精英信用卡卡号5324585090015973申领时间2010年8月信用额度5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还款违约金(该收费项目原称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6年9月3日,最后一次消费6230元,截至2017年1月31日,尚欠透支本金149865.28元、透支利息5436.06元。还款事实2017年1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4.87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149865.28元还款违约金按透支本金5%一次性计收为7493.26元元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月31日的利息为5436.06元,从2017年2月1日起,以透支本金149865.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9865.28元、还款违约金7493.2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月31日为5436.06元,从2017年2月1日起以透支本金149865.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9元,由陈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陈钦法代理审判员周西西人民陪审员黄纪安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萧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