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等与曹某某、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孟某,曹某某,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26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王某。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曹某某。被告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王某、孟某诉被告曹某某、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申请撤���对被告项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王某、孟某撤回对被告项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葛红卫审 判 员 傅建昌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利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