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纸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纸品有限公司,胡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纸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上诉人深圳××纸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休息休假是职工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应合理做好职工休息休假的安排。上诉人于2009年9月7日已安排被上诉人下午休假半日,上诉人在清楚被上诉人当晚休假的情况下要求其回厂加班,被上诉人拒绝在休假期间加班,上诉人以此为由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违法了《员工手册》及《岗位责任书》的相关约定,但《员工手册》及《岗位责任书》并无上诉人可以要求被上诉人在休假期间加班的约定,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其在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提出的赔偿请求,虽文字上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但从请求数额上来看,实际为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