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004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陈甲为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2008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未按时归还,则逾期部分按原定的利率结算,半年付息一次。2010年3月10日,一年半到期后,被告未按期支付约定的本金40000元、一年半利息18000元,共计5800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陈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上虞市公安局于2009年6月5日通知本院暂停审理该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宣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