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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沈引娟与冯忠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引娟,冯忠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引娟。委托代理人:钱万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忠惠。上诉人沈引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引娟于2010年7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引娟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引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沈引娟负担。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苏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