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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976号原告潘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参加了本院组织的庭前调解,但开庭后,无正当理由离开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称:2009年10月13日,被告陈某某因经商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期半年。被告周某某自愿提供担保,由两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陈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000元(利息按月息2%从2009年10月13日计算2010年6月13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共计58000元。2、由被告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09年10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陈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是出具借条八天后才给我的,我和原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在原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时,扣除了按月利率1%计付的半年借款利息,计3000元。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但我会努力分期还款。希望原告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被告陈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陈某某质证无异议,且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2009年10月13日,原、被告协商,因被告陈某某经商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被告周某某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由两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向潘某某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月利息2分厘,借期半年。借款人:陈某某担保人:周某某2009年10月13日”。2009年10月21日,原告和被告陈某某协商,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给付借款时扣除按月利率1%计算的6个月利息3000元,故原告给付了被告陈某某人民币47000元。借款到期后,虽经被告催讨,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3000元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本院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47000元认定借款本金。被告陈某某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和被告陈某某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本院对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周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原告和被告陈某某在未经保证人同意情况下,对借款利率作了变动,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被告周某某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的辩称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周某某中途退庭,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某某归还原告潘某某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周某某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支付利息(自2009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陈某某、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受理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楼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