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乐法执字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希刚与张光辉、张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希刚,张光辉,张光明,王国兰,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268号申请执行人高希刚,昌乐移动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光辉,潍坊第三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张光明。被执行人王国兰。张光明之妻。被执行人董军,潍坊第三人民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希刚与被执行人张光辉、张光明、王国兰、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光辉、董军工资款,申请人书面写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09)乐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杨元武��行员王杰芝执行员  郭秀芬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