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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6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三川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三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638-3号原告: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窑底村桥西北路206-1号。法定代表人:金建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三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柯煦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三川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元,保全费980元,合计2062.50元,由原告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学光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