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甲与乐清市××市××艺术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乐清市××市××艺术培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85号原告:郑甲。委托代理人:倪××。被告:乐清市××市××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乐清市××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诉被告乐清市××市××艺术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郑甲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