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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甲与乐清市××市××艺术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乐清市××市××艺术培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85号原告:郑甲。委托代理人:倪××。被告:乐清市××市××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乐清市××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诉被告乐清市××市××艺术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郑甲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