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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西平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西平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浙江袁盛牛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伟,陆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915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劳动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君铨,董事长。被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王家塔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被告西平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柏城镇建设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水志,董事长。被告浙江袁盛牛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法定代表人袁启淼,董事长。被告王伟,镇王家塔村2组。被告陆雪峰,区城厢育才西苑12幢中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西平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浙江袁盛牛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伟、陆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9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41986.5元,由原��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