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才与被告任永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才,任永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刘忠才。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被告任永勇。原告刘忠才与被告任永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忠才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永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才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才撤回对被告任永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忠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晓明